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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西区宏丰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铁西区宏丰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2283号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宏丰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法定代表人:王铁华,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26号。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宏丰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诉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宏丰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已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宏丰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