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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诉被告柳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柳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9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负责人张代信,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增武,男,现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柳涛,男,其他自然简历不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与被告柳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柳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133.62元及逾期利息、罚息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柳涛于2008年4月3日在原告处办理了一笔个人住房贷款,借款金额90000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在合同签订时每月归还本息人民币1029.07元,贷款执行浮动利率,具体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下调15%,贷款利率于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在借款期限内,如未遇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不作调整。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所执行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现执行利率为3.43%,逾期利率为5.145%。借款人柳涛自贷款之日起,已连续15次、累计56次拖欠贷款记录,已构成违约,原告现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解除与被告借贷关系,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立案时提供的地址,本院对被告柳涛多次进行送达,但一直没有找到柳涛。经本院依法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柳涛其他地址,法院限期原告交纳公告费,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原告在规定期限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退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苑红梅审判员  王树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丛义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