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学付与被告王文明、邳大全、邳利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付,王文明,邳大全,邳利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1027号原告:周学付,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王文明,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未出庭,其他身份事项不详)。被告:邳大全,男(未出庭,其他身份事项不详)。被告:邳利剑,男(未出庭,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周学付与被告王文明、邳大全、邳利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学付撤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计898元,由周学付负担。审判员 车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