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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与涂志杨、陈秋桂、涂志华、温令丰、涂志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涂志杨,陈秋桂,涂志华,温令丰,涂志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3903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住所地永春县下洋镇下洋村大坪心。负责人:郑成才,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鑫,该社员工。被告:涂志杨,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秋桂,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涂志华,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温令丰,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涂志泰,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与被告涂志杨、陈秋桂、涂志华、温令丰、涂志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洋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詹国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