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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显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黄显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72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均(原告职工,特别授权代理),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黄显权,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显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显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增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