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能与韦志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能,韦志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962号原告:罗能,住广西柳城县。被告:韦志光,住广西柳城县。委托代理人:罗海渊,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罗能诉被告韦志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罗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能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能负担。审判长 唐黎明审判员 韦永禄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华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