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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能与韦志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能,韦志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962号原告:罗能,住广西柳城县。被告:韦志光,住广西柳城县。委托代理人:罗海渊,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罗能诉被告韦志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罗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能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能负担。审判长  唐黎明审判员  韦永禄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华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