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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与赵星富、张毛毛、韩利东、苏永霞、王二偏、韩娥女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赵星富,张毛毛,韩利东,苏永霞,王二偏,韩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810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墙头农业园区墙头村。负责人李志强,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功,系该分理处员工。被告赵星富,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张毛毛,女,汉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韩利东,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苏永霞,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王二偏,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韩娥女,女,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与被告赵星富、张毛毛、韩利东、苏永霞、王二偏、韩娥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