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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方存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存,北京传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705号申请人王方存,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执行人北京传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王方存与被执行人北京传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17】第11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方存于2017年7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传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案款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传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方存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传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传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平劳人仲字【2017】第116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方存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传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传树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案款九万元整,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