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平与陈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陈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2423号原告:周平,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陈效玲,女,1979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金寨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与被告陈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平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