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道红与李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红,李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2172号原告:周道红,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生,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锋,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原告周道红与被告李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光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道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7年5月13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由于被告承包工程缺乏资金,于2017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两个月内还清。到期后,被告经多次催要不予还款。被告李光锋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道红与被告李光锋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13日,被告李光锋以承包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两个月内还清。该笔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李光锋向原告周道红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李光锋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超出了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其合理部分可以予以保护,即按照年息24%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光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道红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李光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有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继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