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昌福与袁崇敏、廖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昌福,袁崇敏,廖胜,杨志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486号原告:蒋昌福,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务农,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明成,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崇敏,男,2001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法定代理人:袁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系袁崇敏之父。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76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系袁崇敏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芝,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系黄某姐姐。被告:廖胜,男,2003年4月5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法定代理人:廖某,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系廖胜之父。法定代理人:罗某(曾用名罗术琼),现住咸丰县。系廖胜之母。被告:杨志超,男,2002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法定代理人:田某,1973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系杨志超之母。原告蒋昌福与被告袁崇敏、廖胜、杨志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蒋昌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昌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蒋昌福撤诉。二、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计748.5元,由蒋昌福负担。审判员 刘燕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茂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