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特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丰源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丰源牧业有限公司,上海海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特313号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丰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郜家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鑫,女,辽宁辉山乳业集团丰源牧业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上海海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亦然,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丰源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辽宁辉山乳业集团丰源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请求确认其与上海海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HSBL-2017-001号《公开型有追偿权国内保理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丰源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请求确认涉案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丰源牧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辽宁辉山乳业集团丰源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种仁辉审判���钱丽红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玥书 记 员 朱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