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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袁天文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绿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天文,攀枝花市绿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袁天文,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绿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益民乡鲊石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曹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我院在执行袁天文与攀枝花市绿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攀枝花市绿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风险抵押金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续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