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诉广州旺得福商贸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广州旺得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720号原告: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嘉山工业区。诉讼代表人: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津市市第二政务中心三楼。负责人:肖智勇。被告:广州旺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公路从二路自编196-20号B629室。法定代表人:刘国钦,该公司经理。。原告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明校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