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毅与南文海、贾候平、南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毅,南文海,贾候平,南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冯毅,男,1965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文海,男,1966年8月27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候平,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亚红,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毅与南文海、贾候平、南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2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南文海、贾候平、南亚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文海、贾候平、南亚红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南文海名下有中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陕J623**、被执行人南亚红名下有美亚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陕JNY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南文海名下所有中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陕J623**;南亚红名下所有美亚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陕JNY7**。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