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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廖程羽与陈雪艳、彭春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程羽,陈雪艳,彭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廖程羽,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陈雪艳,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彭春晖,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廖程羽与被执行人彭春晖、陈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廖程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春晖、陈雪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彭春晖、陈雪艳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春晖、陈雪艳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廖程羽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春晖、陈雪艳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刘贵婷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利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