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更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尹绍伟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绍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466号罪犯尹绍伟,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腾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绍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7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7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由段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甸芳、杨某组成合议庭,在保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尹绍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尹绍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现已获记4个表扬,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尹绍伟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绍伟减刑六个月,请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绍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尹绍伟涉案款物215500元已全部退缴。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腾冲市人民法院证明、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绍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绍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逸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