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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玉龙诉王高友(曾用名:王连喜)、卢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龙,王高友,卢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319号原告:周玉龙,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四季青镇新富村二屯。被告:王高友(曾用名:王连喜),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四季青镇万发村三屯。被告:卢光辉,女,汉族,成年,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四季青镇万发村三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龙诉被告王高友(曾用名:王连喜)、卢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81.00元,由原告周玉龙负担。审 判 长  冯石亮人民陪审员  王其才人民陪审员  刘 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