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玉龙诉王高友(曾用名:王连喜)、卢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龙,王高友,卢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319号原告:周玉龙,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四季青镇新富村二屯。被告:王高友(曾用名:王连喜),男,汉族,成年,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四季青镇万发村三屯。被告:卢光辉,女,汉族,成年,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四季青镇万发村三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龙诉被告王高友(曾用名:王连喜)、卢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81.00元,由原告周玉龙负担。审 判 长 冯石亮人民陪审员 王其才人民陪审员 刘 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