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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得胜诉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朝阳区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得胜,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朝阳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4行初88号原告:黄得胜,男,1971年06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朝阳区大队,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魏振全,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相斌,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朝阳区大队民警。原告黄得胜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朝阳区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得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得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黄得胜承担。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杜汉悦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