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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雷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3民初1279号原告雷某,女。被告陈某,女。原告雷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经当事人选择,依法由审判员王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诉称:2013年12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便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自己写下借条并按了手印,原告当场将2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承诺只要有钱就会立即归还原告20000元借款,但至今未还,故原告只得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借款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的诉请合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原告雷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借条约定借款给被告,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彩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