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朱如堂与刘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如堂,刘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朱如堂,男,汉族,1958年6月27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刘肖,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朱如堂与被执行人刘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案件受理费3181元、鉴定费14444元,合计17625元,由原告朱如堂负担1883元,被告刘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公司各负担7871元”。因刘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如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肖的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身份信息显示,刘肖家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冯庙镇张汪村刘汪庄二组,就其房产及公积金,本案已委托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但暂未有信息反馈。就其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到其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的暂住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经本院依职权查控,暂未发现刘肖名下存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本案已将刘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朱如堂申请执行的本案标的,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87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控回执,委托调查函、谈话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朱如堂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刘肖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刘肖未能到案接受调查,下落不明;暂未发现刘肖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朱如堂在其亦未能提供刘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