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学谦、蓝应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谦,蓝应建,邱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刘学谦,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申请执行人:蓝应建,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邱金兰,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2017)赣072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刘学谦与被执行人邱金兰、(2017)赣0723执849号申请执行人蓝应建与被执行人邱金兰犯诈骗罪二案中,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邱金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金兰履行(2017)赣0723刑初46号义务,但被执行人邱金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金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蓉江支行36050002890781存款人民币90261.41元至大余县人民法院。开户名:大余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大余农商银行南门支行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