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方绪与赵丽荣、钱照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方绪,赵丽荣,钱照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保36号申请人:杨方绪,嫩江×××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赵丽荣,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嫩江农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嫩江县嫩江农场滨湖小区5号楼1单元202室。被执行人:钱照永,嫩江×××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方绪与被执行人赵丽荣、钱照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方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赵丽荣、钱照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嫩江农场滨湖小区5号楼1单元202室(评估价值为140000.00元)及房证号为060800-(20-01)/02平房一处(评估价值为40000.00元)进行保全,并提供农业银行定期存款55000.00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方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丽荣、钱照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农场滨湖小区5号楼1单元202室楼房一处、房证号为060800-(20-01)/02平房一处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1420.00元,由申请人杨方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洪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