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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恢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罗先志与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先志,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先志,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组织机构代码:15114170-8。法定代表人:童中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先志与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元、执行费22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18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