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闫永生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永生,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2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永生,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白保剑,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号。负责人杨春胜,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峰,男,该局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玉林,该局法律事务室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稍门十字东南角开源商住广场*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陈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宇峰,男,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闫永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被上诉人陕西信德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0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永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永生自愿撤回上诉的理由,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永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民审 判 员 范水艳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封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