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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2783号原告: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龙图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9040861H。法定代表人:蒋小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儿,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城东村影视城内。法定代表人:赵非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瑞青,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托诉讼代理人:姚明明,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与被告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长城影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星公司委托代理人傅强、王雪儿、被告诸暨长城影视公司委托代理人邵瑞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万元(包括本金800万元和投资收益款项2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68000元(以原告投资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6日共217天,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479.45元(以原告投资收益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的标准,自被告应付款之日2016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6日共217天,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损失(律师代理费)231293.75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5日,原被告订立了《电视连续剧投资合作摄制合同》(下称“合同”)壹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双方合作摄制电视连续剧《乞丐皇帝与大脚皇后传奇》(下称“该剧”);(2)原告以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固定回报方式,对该剧进行部分投资;(3)原告投入资金800万元,按照400万元、400万元的金额和约定条件分两期支付;(4)原告的投资收益按照固定方式计算:被告承诺,从原告第二期投资到达被告账户之日起计算,每年按投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按照365天计算)届满后30日内,将原告的全部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5)如被告逾期付清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则以原告投资本金为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款清之日止;(6)一方违反合同任何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他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7)原告不承担被告因该剧合作所产生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即被告对原告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的支付不受被告该剧盈亏状况影响;(8)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被告支付第一期投资款人民币400万元,于2015年8月3日支付第二期投资款人民币400万元,依约履行了义务。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2016年9月1日)后,被告却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约定的本金和收益。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要相关款项,但被告始终不予回应。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4月5日与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订立《聘请律师合同》壹份,之后依约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31293.75元。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依约向原告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和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实现债权律师费用的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电视连续剧投资合作摄制合同》壹份,证明2015年6月5日,原被告订立了《电视连续剧投资合作摄制合同》(下称“合同”)壹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双方合作摄制电视连续剧《乞丐皇帝与大脚皇后传奇》(下称“该剧”);(2)原告以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固定回报方式,对该剧进行部分投资;(3)原告投入资金800万元,按照400万元、400万元的金额和约定条件分两期支付;(4)原告的投资收益按照固定方式计算:被告承诺,从原告第二期投资到达被告账户之日起计算,每年按投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按照365天计算)届满后30日内,将原告的全部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5)如被告逾期付清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则以原告投资本金为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款清之日止;(6)一方违反合同任何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他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7)原告不承担被告因该剧合作所产生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即被告对原告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的支付不受被告该剧盈亏状况影响;(8)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证据2、银行电汇凭证2份(复印件),证明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被告支付第一期投资款人民币400万元,于2015年8月3日支付第二期投资款人民币400万元,依约履行了义务;证据3、聘请律师合同1份、发票及支付凭证,证明原告为了实现合同债务,于2017年4月5日与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订立《聘请律师合同》壹份,约定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依约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31293.75元。按照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第5.2条款约定,被告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损失。被告诸暨长城影视公司辩称:1、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无效条款,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故该条款是无效的,即使合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批复,企业之间不能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业务,故也是无效的,2、案涉影视剧投资亏损巨大,应当按照投资比例承担相应亏损,原告并未按照承诺在安徽卫视播出,收视影响大大降低,原告作为共同投资人应当承担相应亏损;3、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日万分之五,4、原告违反承诺,导致违约,造成重大损失,原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合同的违约责任在原告方,被告不应当承担律师费等损失。被告为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件:证据1、电视连续剧《乞丐皇帝与大脚皇后传奇》投资合作摄制合同(当庭提交),证明(1)双方共同投资摄制电视连续剧《乞丐皇帝与大脚皇后传奇》;(2)原告系安徽广播电视台的全资子公司,全权负责全台影视剧投资制作的各项事务,有权对外订立各类影视剧投资制作合同;(3)原告承诺安徽广播电视台以卫星频道购买《乞丐皇帝与大脚皇后传奇》首轮卫视晚上上星黄金时间播映权;证据2、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当庭提交),证明原告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全资子公司;证据3、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发行授权书;证明(1)《乞丐皇帝与大脚皇后传奇》在2015年12月18日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发行《乞丐皇帝与大脚皇后传奇》;证据4、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被告已经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华星赔偿损失。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所举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保底条款应当无效,证明目的有异议,原被告之间是投资合作关系,应当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该剧投资亏损,不能退还本金及收益;证据2三性无异议,但800万元系投资款,应当承担共同的投资风险;证据3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发票系本案律师费,且律师费计算过高,关联性有异议,该律师费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所举证据1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3,我方认为是原被告之间约定的第三人的义务,且该约定是意向性的,对原告及安徽广播电视台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条款存在前置条件及不确定因素;证据2无异议,证据3中发行许可证的真实性请求法庭核实,我方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申报机构不是本案当事人,是东阳长城影视传媒公司,这与合同中被告承诺由其自行投资拍摄制作的约定不相符,合同第2条及第3条中被告的义务均约定由被告履行义务,如被告将该义务转由第三人履行并且导致可能存在的亏损或违约,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责任,与原告无关;发行委托书,显示的内容是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系本案争议的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其将发行权授予被告,也印证了被告的违约行为;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认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而不应当在其他法院另案诉讼,该案件的诉讼材料原告已经收到,正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我方认为诸暨市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案移送蜀山区法院合并审理。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本院审核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提供的证据1、3,本院对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4,本院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此证明目的,本院不予以认定。依据审核认定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6月5日,甲方华星公司与乙方诸暨长城影视公司签订《电视连续剧投资合作摄制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就合作摄制电视连续剧《乞丐皇帝与大脚皇后传奇》(暂定名)及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双方各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筹备、摄制、发行电视连续剧《乞丐皇帝与大脚皇后传奇》(以下简称“该剧”),该剧总集数暂定为50集(以国家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发行许可证核定的集数为准),每集时长为45分钟左右,误差不得超过1分钟;该剧名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约定有甲方承诺:安徽广播电视台以卫星频道购买(即著作权权许可使用,下同)该剧首轮卫视晚上黄金时间播映权,购买价格及播出方式(首轮独家或两家)待样片出来后由安徽广播电视台总编室与乙方协商而定(乙方需签署收视承诺协议,经央视索福瑞34城市收视为依据);甲方对该剧的剧本、导演、主要演员、完成片及片尾署名拥有审查权;双方同意,为使该剧尽可能符合双方投资的要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甲方享有随时了解重要事项的知性权和剧本修改、主创配置、拍摄制作等重大事项的策划、二度创作、研讨、建议和决策权。该剧的甲方制片人和责编享有与其相应的职能和权利,但是在合同履行中如果与本合同第三条二款发生冲突时,以第三条第二款为准;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约定有乙方提供享有完全著作权的该剧本,或经合法、有效之许可可以使用该剧剧本进行合同的合作。如因剧本著作权引起纠纷,由乙方单独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且甲方有权选择中止、终止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该剧的前期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和发行工作由乙方完成,乙方因制作该剧和其它方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立负责,与甲方无关等;投资方式及回报约定有甲方以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固定回报方式,对该剧进行部分投资,甲方投入的资金为人民币8000000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第一期为合同正式签订后10日内(本剧已定于2015年6月8日正式开机拍摄),在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合法有交效的公司法律证明、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备案公示证明、拍摄许可证、乙方与该剧编剧赵锐勇、导演杨小波及关键演员陈浩民、宁静签署的合同、与其它各合作投资方签署的投资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收到乙方书面方式的付款通知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额人民币4000000元;第二期于该剧正式开机拍摄满一个月之日起10日内(暂定为2015年7月10日),甲方收到乙方书面方式的付款通知之日起10日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额人民币4000000元等;权益、利润分配约定有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的投资收益按照固定回报方式计算:即从甲方第二期投资款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算,每年(按照365天计算)按甲方投资总额的25%的标准支付给甲方投资收益。在一个自然年度(按照365天计算)届满后30日内,将甲方全部投资资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逾期向甲方付清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则以甲方投资本金总额为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款清之日止,逾期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约定有乙方使用甲方投资款期限为壹年(自甲方第二期投资款到达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乙方如分次支付甲方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款项,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已付款比例超过应付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剩下余款全部还清期限可以展期6个月(展期还款期限内,乙方应以尚欠部分款项为基数,每日按照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未付或未付清,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等。合同还进行了其他约定。2015年7月7日华星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诸暨长城影视公司支付投资款400万元,2015年8月3日华星又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诸暨长城影视公司支付投资款400万元。2017年4月5日,甲方华星公司与乙方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律师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诉诸暨长城影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傅强、王雪儿律师为甲方诉诸暨长城影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双方商定,本案按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采取“计件收费”的模式收取律师代理费,应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为385489.59元;乙方同意对应收的律师代理费给予六折优惠,即实收231293.75元。2017年4月20日,华星公司向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合计人民币231293.75元。另查明,2015年12月18日,《乞丐皇帝与大脚皇后传奇》取得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15年12月20日,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法拥有66集电视剧《乞丐皇帝与大脚皇后传奇》的所有版权。现将该剧所有版权的电视发行权独家授权给诸暨长城影视公司发行。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电视剧合作投资摄制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切实履行。原告依约支付了投资款800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使用投资款的期限为壹年,即自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2日;并在期满后30日内支付原告,故原告有权依约收回投资本金8000000元及约定的投资收益2000000元;被告未依约支付上述款项,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投资款本金8000000元及收益款2000000元,并以投资款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5年9月3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之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又诉请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31293.75元,因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此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于无效;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非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并无保底条款之约定,故被告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信;又辩称,第三人安徽广播电视电视台应依约播放被告发行的《乞丐皇帝与大脚皇后传奇》,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赔偿,因其非本案处理范围,该争议,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3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收益人民币2000000元;三、被告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231293.75元;四、驳回原告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96元,由原告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负担879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立定人民陪审员  晁惠芳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