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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克云与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闽星集团富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克云,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闽星集团富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2453号原告:高克云,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良,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湖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33597799R。法定代表人:高俊强,总经理。被告:福建闽星集团富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江滨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84520740G。法定代表人:庄敬欣,总经理。原告高克云与被告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福建闽星集团富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星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高克云诉称,其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受雇于东兴公司在南靖靖城兰陵广场商品房建筑工地上打泥水工,2016年12月30日经其和东兴公司当场结算,东兴公司共欠其工资款44750元。闽星公司系南靖靖城兰陵广场商品房的业主,应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为此,高克云提出本案诉请,请求判令东兴公司、闽星公司向高克云支付拖欠工资款447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本案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高克云起诉主张权利的两被告东兴建筑公司和闽星房地产公司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县,且高克云提供劳务的地点亦在福建省××县。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南靖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邹岩松审判员  苏碧恋审判员  林斐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