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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让平与梁建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让平,梁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吴让平,男,住陕西省麟游县。被执行人梁建锋,男,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吴让平诉梁建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209320元,案件受理费2475元,执行费30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建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