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昌秀与被告姜星星、第三人邓宝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秀,姜星星,邓宝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3030号原告:李昌秀,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新生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汁,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星星,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新生乡。第三人:邓宝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新生乡。法定代理人:姜星星,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新生乡。系邓宝成母亲。原告李昌秀与被告姜星星、第三人邓宝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昌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昌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宏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