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诉被告梁木子、迟国海、梁恩才、李振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木子,迟国海,梁恩才,李振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81民初2286号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夫,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木子,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兴城市。被告:迟国海,男,1979年9月3日出生,住兴城市。被告:梁恩才,男,1958年8月4日出生,住兴城市。被告:李振芹,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住兴城市。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木子、被告迟国海、被告梁恩才、被告李振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亚夫、被告梁木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迟国海、被告梁恩才、被告李振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木子、迟国海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依法判令被告梁恩才、被告李振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梁木子、迟国海系夫妻关系,被告梁木子于2015年6月29日在原告借款85万元,贷款年利率11.88%,逾期加收50%罚息,被告迟国海系共同借款人。被告梁恩才、被告李振芹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梁木子、迟国海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梁木子辩称:原告说的属实。我和迟国海是夫妻关系,梁恩才和李振芹是我爸妈。这笔贷款是转据形成的,原来贷款人是迟国海亲戚,这笔贷款是2015年6月25日转据到我和迟国海名下,我爸妈是保证人,提供房产证明。被告迟国海、被告梁恩才、被告李振芹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依法登记设立的金融机构,2015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梁木子、迟国海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85万元,贷款年利率11.88%,到期日为2017年6月25日,逾期加收50%罚息。实际发放贷款日为2016年6月29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梁恩才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梁恩才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人家庭财产共有人为被告李振芹。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梁木子与被告迟国海系夫妻关系,被告梁恩才与被告李振芹系夫妻关系,被告梁恩才与被告梁木子系父女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一份等载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作为金融信贷机构,与被告梁木子、迟国海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梁恩才、李振芹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出借款项后,被告梁木子、迟国海负有如约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梁恩才、李振芹负有履行担保责任的义务。被告迟国海、梁恩才、李振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木子、迟国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以8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按年利率11.88%计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82%计息);二、被告梁恩才、李振芹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计),由被告梁木子、迟国海、梁恩才、李振芹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