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2585号原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尹峰,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应 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秀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