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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40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陈某2,男,1937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2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9月21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以应执行金额为限对被执行人名下4个银行账户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6733.56元;于2017年10月20日轮候预查封陈某2存在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博恒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XXX室动迁安置房屋(现登记权利人仍为案外人上海宝铭华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先后于2017年5月、7月和10月对被执行人进行3次财产查控,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房地产或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存执行不能。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某1依据本院(2016)沪0106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