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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阿伍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伍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925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伍某某,男,1989年2月11日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布拖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弥渡县看守所。 弥渡县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伍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强天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1日中午,被告人阿伍某某窜至弥渡县弥城镇建安路XXXX干洗店内,将被害人陶某放在收银台旁椅子上一个包包内价值人民币(以下同)3180元的中兴手机、价值680元的华为手机各1部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阿伍某某将盗得的中兴手机1部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段某。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赃物中兴手机及华为手机各1部、赃款600元。2017年7月17日、2017年9月5日,公安机关先后将所扣押的华为手机1部、中兴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陶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吸毒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阿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证人日力某某、阿某、段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弥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字[2017]89号价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伍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价值3860元的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阿伍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结合被告人阿伍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期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6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玉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向春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