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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5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丁正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5213号被执行人丁正宏,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丁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丁正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十九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伟、丁正宏继续退赔赃款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11176元(其中被告人丁正宏退赔10890元),发还各被害人(其中徐海江140元,程威136元,赵兰10元,吴纬10890元)。被执行人丁正宏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由沈鹏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21176元,执行费218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家人签收。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7月25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于2017年10月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10月将被执行人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10月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如皋市江安镇马堡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妻子、母亲均务农。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中丁正宏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O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