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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西、罗学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西,罗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5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许基鸿。被告:杨西,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罗学玉,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3000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西、罗学玉所有的价值46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