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小云、刘礼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小云,刘礼灵,温正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5094号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0724255N,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09号第三、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温小云,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刘礼灵,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温正权,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小云、刘礼灵、温正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温小云、刘礼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以4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以4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以4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以3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9.98‰计算);2.判令被告温正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温小云、刘礼灵于1989年5月2日结婚,于2014年9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温小云、温正权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温小云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9.98‰,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被告温正权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温小云发放了贷款5万元。借款后,被告温小云分别于2016年1月22日、2016年3月16日、2016年5月6日、2016年7月19日、2016年9月8日、2016年11月9日各偿还原告本金2000元,另外支付了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利息。后经原告催讨,剩余本金38000元及利息,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温小云、刘礼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以4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以4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以4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以3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均按月利率19.98‰计算);二、温正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温正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温小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元,由温小云、刘礼灵、温正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9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余小卫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林绮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