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明霞与辛买让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霞,辛买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146号原告何明霞。委托代理人张军玲。被告辛买让。原告何明霞与被告辛买让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何明霞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明霞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何明霞负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