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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贾龙、贾长江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贾龙,贾长江,王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2223民初6027号原告:刘海军,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龙,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长江,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凤丽,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海军与被告贾龙贾长江王凤丽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龙、贾长江、王凤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4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始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7日,三被告以春耕生产为由向我借款24000元,约定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并出具欠据一枚,2016年12月1日还清。逾期经我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贾龙、贾长江、王凤丽未作答辩。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贾长江与被告王凤丽系夫妻关系,被告贾长江、被告王凤丽与被告贾龙系父母子关系。2016年1月7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加4000元利息出具24000元的借据一枚,约定2016年12月1日还清。逾期经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举的借据一枚及其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以双方约定按每月利率2%计算主张资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龙、贾长江、王凤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刘海军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贾龙、贾长江、王凤丽向原告刘海军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7日始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同上款一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贾龙、贾长江、王凤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忠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孙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