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林旺诉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旺,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4民初2907号原告:赵林旺,男。被告:白志刚,男。被告:敖德布勒棋棋格,女。原告赵林旺诉被告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林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林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偿还本金2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30日至本金还清为止,按月利率0.012元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0日被告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将之前所欠欠款与原告进行结算后给原告出具了一支本金260000元,月利率为0.012元的借条。后原告赵林旺多次向被告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催要借款未果。被告白志刚未进行答辩。被告敖德布勒棋棋格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2017年5月30日被告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与原告赵林旺将之前所借借款进行结算后给原告赵林旺出具本金为260000元,月利率为0.012元的借条一支。借款至今,被告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分文未还。故对原告赵林旺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偿还,原告赵林旺要求被告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30日至全部本金还清为止,按月利率0.012元计算)的诉讼请求有被告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给原告赵林旺出具的借条为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偿还原告赵林旺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30日至全部本金还清为止,按月利率0.012元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被告白志刚、敖德布勒棋棋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茉 莉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七0001978101312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