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穆某某离婚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160号原告穆某,女,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山西临县人。被告王某,男,1990年11月22日生,汉族,山西临县人。原告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穆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穆某负担。审 判 长 常重伟人民陪审员 高小东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黄 淼书 记 员 马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