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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7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与王小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王小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729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09C21。负责人陶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定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蹇娅,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林,女,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与被告王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阳文敏书 记 员  罗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