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李同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李同奎,男。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同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同奎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转入40578.4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转入79421.6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支付给申请人1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李同奎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鲁1122执1860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