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新燕与胡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燕,胡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3804号原告张新燕,女,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被告胡德伟,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原告张新燕与被告胡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被告本人现在的详细住址,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现在具体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新燕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子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