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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连珍与张艳红、杜俊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珍,张艳红,杜俊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珍,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红,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俊奇,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珍与被执行人张艳红、杜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艳红名下有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信合西路A区10号楼4单元502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艳红名下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信合西路A区10号楼4单元502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一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