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俊霞与朱和梅、石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霞,朱和梅,石磊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632号原告:王俊霞,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朱和梅,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石磊,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王俊霞与被告朱和梅、石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王俊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俊霞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