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5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俊霞与朱和梅、石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霞,朱和梅,石磊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632号原告:王俊霞,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朱和梅,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石磊,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王俊霞与被告朱和梅、石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王俊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俊霞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