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王达昌、王黎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王达昌,王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201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286号。负责人朱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达昌,男,1955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王黎黎,女,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宜兴支行)与王黎黎、王达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王黎黎、王达昌未自觉履行。建行宜兴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黎黎、王达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王黎黎、王达昌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嗣后,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黎黎、王达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达昌名下有位于宜兴市××××室房屋一处,上述房屋建行宜兴支行设定有抵押,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达昌在农商行宜兴支行开设的账户,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黎黎、王达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王黎黎、王达昌长期外出不归、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鉴此申请执行人建行宜兴支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行宜兴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行宜兴支行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花文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