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终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敢升、覃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敢升,覃雪梅,赵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14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敢升,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覃雪梅,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沛,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梁敢升与被上诉人覃雪梅、赵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梁敢升未按本院准予缓交诉讼费的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盘宏权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许彩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昌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