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夏云与陈雪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云,陈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323号申请人:夏云,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雪兰,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夏云与陈雪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雪兰所有的1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行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1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雪兰所有的1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燕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体育场路236号国宾府1幢1-17-63号,建筑面积为139.2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50707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