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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晋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539号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3号。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晋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5日,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赖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钦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