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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友进、叶亚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进,叶亚提,林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陈友进,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叶亚提,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林丽英,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陈友进与被执行人叶亚提、林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1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友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叶亚提、林丽英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5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叶亚提、林丽英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被告执行人叶亚提、林丽英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6月2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叶亚提、林丽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由于被执行人叶亚提、林丽英拒不履行裁定文书,我院于2017年11月20日决定对叶亚提采取扣留措施,并已实际拘留。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叶亚提、林丽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叶亚提、林丽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俊龙审 判 员 张庆东审 判 员 王志鹏法官助理 王巍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